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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博士生行贿案中的制度和文化差异2006-12-19 08:4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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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2-19 09:27: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女博士生行贿案中的制度和文化差异2006-12-19 08:47:23 来源: 中青在线 作者:陈杰人6 E" i/ O+ d8 K- 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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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7 i! o4 I: P; k. i0 y; n内地赴港就读的女博士生陈静,因为企图向任课老师贿买考试题和答案,近日被香港法院判刑半年。法庭上,辩护律师以陈静不熟悉香港法律为由请求法庭谅解,但法官认为这不能成为犯罪的借口,并指出被告所犯的行贿罪严重,影响很坏,必须判处即时入狱。
) a) i2 t0 l/ x& V+ |在中国,虽然各类公职人员因为贪污受贿被判刑的事多如牛毛,但行贿者被判刑的事少之又少,而学生向老师贿买试题被判刑的,更为少有。笔者注意到,围绕此事,网络上意见纷呈,各种看法和议论,正体现了人们观念的差别。
- [/ ^! u$ H3 Z+ F, N# b首先是对陈静该不该处罚的问题。在很多内地人看来,一个学生向老师送礼物、礼金,根本算不了什么,谈不上犯罪。根据内地法律,并不是所有的送礼行为都构成行贿罪,只有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且价值1万元以上,才够得上行贿罪。而按照香港《防止贿赂条例》的规定,任何人“向任何公职人员提供任何利益”以收买该人员,“都属犯罪”。也就是说,不管行贿的对象是谁,也不管行贿数额多么小,只要行贿就构成行贿罪。
- }  t- @, h, b4 U$ t第二是对陈静的处罚力度问题。依我对中国内地司法的了解,如果陈静的行为发生在内地,即便按照国家法律要追究其法律责任,通常也会“不起诉”,或者免于刑事处罚,或者顶多判缓刑。这样判断的理由有很多,比如不懂法,是初犯,属未遂,数额小,主观恶性小,等等。但在香港法院,法官驳斥了不懂法的辩解,并认为这“是严重的犯罪,必须判处即时入狱”。 * A' p2 k1 m$ ]
第三是关于此次的行贿对象戴晖辉副教授,是否应该去举报并配合廉政公署抓获自己学生的问题。我注意到,事件被披露后,有人在网上骂戴先生“不近人情”、“落井下石”、“陷害学生”,但戴先生通过媒体毅然表态:“必须维护学术的尊严和正义的原则。”
" @1 r1 g. m) K2 Z) t( L0 f从这几个方面的对比中,可以领悟很多制度文化的差异。就法律对行贿现象的处罚而言,内地一直以来实行“重受贿轻行贿”的原则,即对受贿者处罚重而轻饶行贿人。更重要的是,内地在贪污贿赂问题上实行“起码线”制度,即只有在达到某一贿赂金额标准时,才追究法律责任,这就放任了很多小额的贪贿行为,很多人正是在所谓人情往来的借口下,将无数小额贿赂逐渐演变成大的贪贿现象。而在香港地区,只要是行贿受贿,无论多寡都属于犯罪,这就关死了贪贿的门。提到香港严禁贪贿的规定,有一个小案件不得不说。电影《2046》拍摄的时候,有一个娱乐记者为了进入拍摄现场拍照,塞给门卫300元港币,结果被判入狱三个月,如此严格,谁还敢行贿? / ]4 P8 M' I" l/ w# _
就陈静的老师戴先生是否应当“大义灭亲”举报自己的学生这一问题,内地和香港同样面临文化的巨大差异。在内地,人们奉行“好人哲学”,面对违法的小事情,常常是一避二护三同情,情感因素往往胜过法律刚性。如果遇到自己的关联对象,比如亲戚朋友师生熟人之类,总不能摆正法、理、情的次序,在一次次貌似关心实则纵容的小事中,看着别人滑向更深的违法深渊。戴先生及时举报违法的学生,虽然会对特定的对象有损害,但却维护了学术的纯洁和教育秩序的公平正义,同时也能避免以后有更多人走违法的道路,这种取舍实在值得国人学习。
% {* Y5 j: k+ A6 g" ]正因为香港居民心目中以法律制度为最高行为规范,同时视一切贪贿现象为可耻和违法,再加上有廉署这个强权机构24小时值班监督,香港不仅大学学风好,师生行为端正,而且整个社会都有一种纯净的美丽。 (中国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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