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若将来的刑法中真加入了人肉搜索的罪名,我们会发现那其实是个法律笑话。立法者该怎么去定义人肉搜索这一行为?所谓的人肉搜索,无非是广大网民利用网络强大的信息汇集能力,寻找某个人的基本信息,这样说还是过于“学术”化,更通俗更本质一点说,就是通过人打听人。 % e' f& D8 L. W n* ^' U$ ~
; ^! r$ l0 `0 l2 p! t( y 譬如坐公交车发现了一见钟情的陌生女孩,你想了解她的姓名、工作单位、住址,于是在网络上求助:谁知道啊?恰好网上刚好看到的人有所了解,而他又非常八卦且有意帮助你,告诉了你相关信息或线索,这就是人肉搜索。 . |; j- c! d9 ~. J' e # I% H4 o. T' |9 R" _: k+ J" l 人肉搜索其实是自从人类从树上走下来学会说话以后就有的普遍行为。北京山顶洞人头领发现另一个族群的人,就会问旁边的人:“那个人是谁?”他开始启动了人肉搜索。人肉搜索绝不是从“虐猫事件”才被发明使用的,《西游记》里就有过许多案例,孙猴子要是打不过某个妖怪,就会跑到天上去问诸仙“那妖怪是什么来历”,且屡次成功地把各色妖怪人肉(或叫仙肉)出来,那是谁谁谁的仙童或坐骑。要是孙猴子时代就有网络,他要“仙肉”起来就不必费劲地翻筋斗云,只要发个帖。 l0 J K4 i; d3 p - S6 }9 _3 k/ n6 r' P$ b5 B3 I5 w 人与人之间的信息交流无处不在,那么这种行动搬到了网络里,怎么就变成了犯罪呢?在一系列的著名的人肉搜索事件里,真正涉嫌犯罪的不是人肉搜索参与者,而是那些利用工作便利和权限透露本该保密的信息的那些人,譬如利用了银行、电信、公安户籍管理这些资料系统的人。因此要规范的是有关工作人员的工作纪律,而不是人肉搜索本身。 % B' ]0 \* K! B" H